安全生产月 兴原在行动 |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今年6月是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全国各地、各行各业都在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主线,以“落实安全责任 推动安全发展”主题,全面启动开展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新的《安全生产法》即日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实行。
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将《意见》有关政策要求法律化,确保有关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这次修法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牢牢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二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三是完善落实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责任制,增强监管效能;四是推进依法治理,提升安全生产法制化水平。
这次修法重点建立完善的制度措施,一是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着力解决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二是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着力解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三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活动,落实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着力解决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四是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明晰安全监管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履职尽责,依法解决科学合理问责的问题。
新安全生产法10亮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1)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法做出4个方面的重要规定:
1)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3)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4)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
2)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4)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5)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法通过引入保险机制,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实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审核审定部杨建君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