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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重拳整治防疫物资行业乱象 公布十起典型案例

2020-07-31 15:10:16 兴原河北分公司

      今年5月11日,浙江省启动防疫物资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摸排防疫物资生产企业4748家,抽查防疫物资产品1970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291批次,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021件,罚没780.95万元,移送公安20件,查扣各类违法口罩768.84万只、不合格熔喷布11.99吨、劣质无纺布3.61吨。

      7月2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图片关键词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供图

      案例一: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销售侵权口罩案

      3月30日,根据举报线索,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仓库发现标注“PITTA”商标口罩及“PITTA”包装纸盒等若干物品。

      经鉴定,为假冒阿莱克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PITTA”。经查,当事人向浙江省内Y户外用品厂(另案处理)购进商标为“PITTA”的口罩,并通过1688网店加价销售,后得知该口罩为假冒“PITTA”商标后即停止了销售,期间经营额为957.1元。

      事后,当事人为了规避商标侵权,重新设计口罩包装,将“PITTA”更改为“SAXTON”,其他图案、文字等仍与原阿莱克斯有限公司的口罩近似,并要求户外用品厂按其设计加工,并通过1688网店销售,至案发经营额达263.7万元。

      期间,当事人为了提升网店排名,组织人员以发空包形式进行虚假交易,虚假交易金额达12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以及第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实施混淆、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6月28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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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供图

      案例二: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动查办林某某等人微信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3月2日,根据举报线索,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林某某朋友圈销售口罩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且无法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及购进票据。

      执法人员同时迅速锁定“三无”口罩上游经销商陈某并查获三无口罩4200只。经送法定机构检测,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防护效果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由于案件牵涉多地多人,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转战浙江、福建等地开展案件查办工作。初步查明,该案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8名涉案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图片关键词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供图

      案例三: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造检验检测证明口罩案

      4月22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掌握线索,组织绍兴、湖州两地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对绍兴某外贸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长兴县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涉嫌伪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

      在查实相关证据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将该案指定长兴县市场监管局管辖。经查,当事人于今年3月下旬开始生产KN95口罩,因初次生产口罩,为防止口罩质量不合格,从他处购买口罩冒充其公司产品,送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再用该公司生产的口罩照片替换检测报告中的照片,伪造检测报告,以达到能尽快销售产品的目的。

      当事人用上述伪造报告向多家公司及个人销售口罩66万余个,货值达400余万元。当事人销售伪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违反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7月1日,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8.881944万元,并处罚款206万元。

      案例四: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丁某阳销售假冒口罩案

      6月3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苍南人丁某阳等人向其销售疑似假冒N95口罩,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并依法查封涉嫌假冒N95口罩6.8万只,经“大胜”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上述“大胜”牌N95口罩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经查,因疫情发展,口罩需求上升,举报人与当事人丁某阳签订合同,以单价20.6元/只购买50万只口罩,合同金额共计货款1030万。截至案发,举报人共收到N95假冒口罩6.8万只,涉案货值达140.08万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假冒N95口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经营数额较大,涉嫌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

      案例五: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器械公司无证生产医用外科口罩案

      5月25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防疫物资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嘉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已经包装好的贴有生产合格证的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581箱共计116.2万只。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的产品注册证,无任何检测设备,不具备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生产条件,生产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合同约定口罩单价为0.7元/个,货值金额为81.34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的违法行为。因案值较大,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于5月26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六: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某医疗器械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医用口罩案

      5月11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浙江某医疗科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成品仓库内发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36万只。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杭州某纺织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及其已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信息,擅自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2万只,货值金额10.39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生产无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6月16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及包装材料,罚款103.9万元整。

      案例七: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4月中旬,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据掌握的线索,对当事人浙江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2020年3-4月,当事人通过上海世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珩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企业办理意大利认证公告机构ECM的个人防护口罩等产品CE认证证书,产品涉及个人防护口罩、防护服、抑菌洗手液、除菌消毒剂等。

      在与企业洽谈CE认证业务过程中,当事人存在“意大利ECM机构是欧盟公告号机构,有欧盟的PPE授权,证书真实有效”、“我们办理的意大利ECM出具的CE认证证书业务,时间比较短,费用较低,现在市场大部分客户办理的都是这种,都可以清关(即出口)”等语言误导消费者。

      但实际上,截至2020年4月21日,意大利认证公告机构ECM没有经国家认监委批准,且该机构没有得到欧盟的相关授权,出具的个人防护口罩等产品CE认证证书属于无效证书。

      截至案发,当事人共代办64张意大利认证公告机构ECM出具的CE认证证书,其中个人防护口罩CE认证证书42张,防护服、抑菌洗手液、除菌消毒剂等产品CE认证证书22张。

      当事人通过办理上述业务,共获利57942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行为;当事人在代理CE认证业务过程中,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6月12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下达处罚决定,共计罚款60万元。

      案例八: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用隔离眼罩制造公司冒用CE认证案

      5月12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防疫物资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某眼镜制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注“CE”认证标识的护目镜(医用隔离眼罩)14.582万副,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CE认证证书。

      经查,当事人在尚未取得CE认证证书的情况下,将他人的CE证书提供给客户,宣称其生产的护目镜(医用隔离眼罩)已取得CE认证,同时在产品及外包装上标注“CE”认证等字样,并以此签订购销合同。

      上述涉案护目镜(医用隔离眼罩)总货值为107.9068万元。另查明,上述护目镜(医用隔离眼罩)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上的生产日期与实际不符,且未标明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6月29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5万元。

      案例九: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邵某经营劣质熔喷布案

      5月12日,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医疗科技公司曹某举报,称他从邵某处购买的3.2吨熔喷布系劣质产品。

      经送检,检验报告显示上述熔喷布的颗粒物过滤效率仅为15%,不符合双方达成的协议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邵某以42万元/吨的价格向其上家颜某预订5吨熔喷布后,经朋友介绍,以47.5万元/吨的价格转手卖给曹某,并收取了曹某5吨熔喷布共计237.5万元的货款。

      据曹某反映,当事人在收取预订款时,明确提到所交付的熔喷布颗粒物过滤效率为95%,而实际提供的熔喷布颗粒物过滤效率为15%。邵某销售劣质熔喷布经营数额较大,涉嫌犯罪。

      5月15日,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部门,邵某等2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拘。

      案例十: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工艺公司哄抬价格案

      4月28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台州市路桥某工艺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由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需求量大,生产口罩用无纺布比较紧俏,当事人为获得更大利润,从今年4月份起开始提价销售生产口罩用无纺布,其中4月7日以4.8万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口罩生产厂家,进销差率160.97%,以8万元/吨的价格销售,进销差率189.19%, 4月17日以11万元/吨的价格销售,进销差率366.47%,以上总计销售额33.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6月8日,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5万元。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5月11日,浙江省启动防疫物资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摸排防疫物资生产企业4748家,抽查防疫物资产品1970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291批次,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021件,罚没780.95万元,移送公安20件,查扣各类违法口罩768.84万只、不合格熔喷布11.99吨、劣质无纺布3.61吨。

      7月2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图片关键词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供图

      案例一: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销售侵权口罩案

      3月30日,根据举报线索,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仓库发现标注“PITTA”商标口罩及“PITTA”包装纸盒等若干物品。

      经鉴定,为假冒阿莱克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PITTA”。经查,当事人向浙江省内Y户外用品厂(另案处理)购进商标为“PITTA”的口罩,并通过1688网店加价销售,后得知该口罩为假冒“PITTA”商标后即停止了销售,期间经营额为957.1元。

      事后,当事人为了规避商标侵权,重新设计口罩包装,将“PITTA”更改为“SAXTON”,其他图案、文字等仍与原阿莱克斯有限公司的口罩近似,并要求户外用品厂按其设计加工,并通过1688网店销售,至案发经营额达263.7万元。

      期间,当事人为了提升网店排名,组织人员以发空包形式进行虚假交易,虚假交易金额达12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以及第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实施混淆、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6月28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100万元。

      图片关键词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供图

      案例二: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动查办林某某等人微信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3月2日,根据举报线索,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林某某朋友圈销售口罩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且无法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及购进票据。

      执法人员同时迅速锁定“三无”口罩上游经销商陈某并查获三无口罩4200只。经送法定机构检测,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防护效果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由于案件牵涉多地多人,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转战浙江、福建等地开展案件查办工作。初步查明,该案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8名涉案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图片关键词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供图

      案例三: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造检验检测证明口罩案

      4月22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掌握线索,组织绍兴、湖州两地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对绍兴某外贸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长兴县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涉嫌伪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

      在查实相关证据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将该案指定长兴县市场监管局管辖。经查,当事人于今年3月下旬开始生产KN95口罩,因初次生产口罩,为防止口罩质量不合格,从他处购买口罩冒充其公司产品,送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再用该公司生产的口罩照片替换检测报告中的照片,伪造检测报告,以达到能尽快销售产品的目的。

      当事人用上述伪造报告向多家公司及个人销售口罩66万余个,货值达400余万元。当事人销售伪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违反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7月1日,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8.881944万元,并处罚款206万元。

      案例四: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丁某阳销售假冒口罩案

      6月3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苍南人丁某阳等人向其销售疑似假冒N95口罩,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并依法查封涉嫌假冒N95口罩6.8万只,经“大胜”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上述“大胜”牌N95口罩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经查,因疫情发展,口罩需求上升,举报人与当事人丁某阳签订合同,以单价20.6元/只购买50万只口罩,合同金额共计货款1030万。截至案发,举报人共收到N95假冒口罩6.8万只,涉案货值达140.08万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假冒N95口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经营数额较大,涉嫌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

      案例五: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器械公司无证生产医用外科口罩案

      5月25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防疫物资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嘉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已经包装好的贴有生产合格证的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581箱共计116.2万只。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的产品注册证,无任何检测设备,不具备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生产条件,生产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合同约定口罩单价为0.7元/个,货值金额为81.34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的违法行为。因案值较大,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于5月26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六: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某医疗器械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医用口罩案

      5月11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浙江某医疗科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成品仓库内发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36万只。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杭州某纺织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及其已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信息,擅自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2万只,货值金额10.39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生产无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6月16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及包装材料,罚款103.9万元整。

      案例七: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4月中旬,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据掌握的线索,对当事人浙江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2020年3-4月,当事人通过上海世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珩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企业办理意大利认证公告机构ECM的个人防护口罩等产品CE认证证书,产品涉及个人防护口罩、防护服、抑菌洗手液、除菌消毒剂等。

      在与企业洽谈CE认证业务过程中,当事人存在“意大利ECM机构是欧盟公告号机构,有欧盟的PPE授权,证书真实有效”、“我们办理的意大利ECM出具的CE认证证书业务,时间比较短,费用较低,现在市场大部分客户办理的都是这种,都可以清关(即出口)”等语言误导消费者。

      但实际上,截至2020年4月21日,意大利认证公告机构ECM没有经国家认监委批准,且该机构没有得到欧盟的相关授权,出具的个人防护口罩等产品CE认证证书属于无效证书。

      截至案发,当事人共代办64张意大利认证公告机构ECM出具的CE认证证书,其中个人防护口罩CE认证证书42张,防护服、抑菌洗手液、除菌消毒剂等产品CE认证证书22张。

      当事人通过办理上述业务,共获利57942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行为;当事人在代理CE认证业务过程中,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6月12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下达处罚决定,共计罚款60万元。

      案例八: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用隔离眼罩制造公司冒用CE认证案

      5月12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防疫物资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某眼镜制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注“CE”认证标识的护目镜(医用隔离眼罩)14.582万副,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CE认证证书。

      经查,当事人在尚未取得CE认证证书的情况下,将他人的CE证书提供给客户,宣称其生产的护目镜(医用隔离眼罩)已取得CE认证,同时在产品及外包装上标注“CE”认证等字样,并以此签订购销合同。

      上述涉案护目镜(医用隔离眼罩)总货值为107.9068万元。另查明,上述护目镜(医用隔离眼罩)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上的生产日期与实际不符,且未标明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6月29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5万元。

      案例九: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邵某经营劣质熔喷布案

      5月12日,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医疗科技公司曹某举报,称他从邵某处购买的3.2吨熔喷布系劣质产品。

      经送检,检验报告显示上述熔喷布的颗粒物过滤效率仅为15%,不符合双方达成的协议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邵某以42万元/吨的价格向其上家颜某预订5吨熔喷布后,经朋友介绍,以47.5万元/吨的价格转手卖给曹某,并收取了曹某5吨熔喷布共计237.5万元的货款。

      据曹某反映,当事人在收取预订款时,明确提到所交付的熔喷布颗粒物过滤效率为95%,而实际提供的熔喷布颗粒物过滤效率为15%。邵某销售劣质熔喷布经营数额较大,涉嫌犯罪。

      5月15日,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部门,邵某等2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拘。

      案例十: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工艺公司哄抬价格案

      4月28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台州市路桥某工艺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由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需求量大,生产口罩用无纺布比较紧俏,当事人为获得更大利润,从今年4月份起开始提价销售生产口罩用无纺布,其中4月7日以4.8万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口罩生产厂家,进销差率160.97%,以8万元/吨的价格销售,进销差率189.19%, 4月17日以11万元/吨的价格销售,进销差率366.47%,以上总计销售额33.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6月8日,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5万元。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